第108章(1 / 2)
以下土地不得转移负担和租给外国人:
农田、林地、牧地、渔地、盐地、矿地、要塞、军备区、边境地区。
但是以上这些政策,均因农民负担太重,而先后破产,无法实行。
仅“二五减租”就不能实现。对此,有关调查资料曾予以专门说明:“地主方面,认为政府所征收之田赋过重,尚有随赋带借及征收地方公粮之负担,所收田租已难应付,倘再减租,除有少数富有之地主表示拥护外,其余中小地主而无其他生业者,多表示反对。”
“地主不予照减,或借故撤佃,连几亩赖以生存之耕地,也将无法保持。减租变成无田可耕。生活实堪可虑。纵政府有命令减租,而地主有钱有势,其不照减,政府当亦无办法,且政府人员多居地主阶级,谁肯抛弃其利益。”
对此,政府制定了解决办法:
一、由中央制定租佃契约。以法律和地方政府强制推行。
二、组织各省租佃委员会,督导执行。
三、组织中央督导团,“分赴各省巡回督察,考核;并协助各省切实推行及解决一切有关之困难问题。”
关于扶植自耕农的方案,也同样无法实施。尽管1948年蒋于福建尤岩县试行扶植自耕农政策,但没有全国性意义,而又日失地千里,军粮一再借征,自耕农又何能幸存。加之物价飞涨,国库空虚,政府亦有何财力供征收土地。故蒋之土地政策,虽欲实行“耕者有其田”之方案,亦根本无条件和能力。
第42章 大厦将倾(7)
1946年后,农民田赋增加极快,1946年征收五千九百万担;1947年增收到一亿一千七百五十六万担。一年中增田赋一倍。而到城市镇上去卖米的老百姓,要交“进出口(市镇关口)税”。据《大刚报》记载:
“老百姓从乡里挑一两斗米到镇市上去卖,也要进口税;要买点布下乡回家做衣服,也要出121税”。又据《四川经济月刊》载,四川有名目的捐税共为二百四十种;其他如公债、代金、保长津贴等苛杂尚不在内。
又河南省,1947年3月,驻军一百一十万人,而蒋只给三十八万人的粮食。其余全由农民负担。所需粮食约占河南粮食产量的60~80%。
因此,广大农民纷纷破产,土地荒芜。据1946年8月11日《益世报》载,河南荒地达30%;湖南荒地为40%;广东荒地为40%。1946年国统区农业生产较抗战前减少约8%至12%,1947年比1946年又减产33%到40%。而军粮日增,蒋之占领区又日益缩小,故农民负担更普遍加重。如果军粮以五百万人计,全年所需军粮为四千万石;而实征和借征之粮,1947年度,仅为一千八百余万石。相差甚远。只得增加借征田赋额。1948年就改原“征一借半”为“征一借一”,且不发款券,不给利息,五年偿还。这无形中又对其统治区农民加征田赋一倍以上。加上乡官舞弊,又何止增征一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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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林地、牧地、渔地、盐地、矿地、要塞、军备区、边境地区。
但是以上这些政策,均因农民负担太重,而先后破产,无法实行。
仅“二五减租”就不能实现。对此,有关调查资料曾予以专门说明:“地主方面,认为政府所征收之田赋过重,尚有随赋带借及征收地方公粮之负担,所收田租已难应付,倘再减租,除有少数富有之地主表示拥护外,其余中小地主而无其他生业者,多表示反对。”
“地主不予照减,或借故撤佃,连几亩赖以生存之耕地,也将无法保持。减租变成无田可耕。生活实堪可虑。纵政府有命令减租,而地主有钱有势,其不照减,政府当亦无办法,且政府人员多居地主阶级,谁肯抛弃其利益。”
对此,政府制定了解决办法:
一、由中央制定租佃契约。以法律和地方政府强制推行。
二、组织各省租佃委员会,督导执行。
三、组织中央督导团,“分赴各省巡回督察,考核;并协助各省切实推行及解决一切有关之困难问题。”
关于扶植自耕农的方案,也同样无法实施。尽管1948年蒋于福建尤岩县试行扶植自耕农政策,但没有全国性意义,而又日失地千里,军粮一再借征,自耕农又何能幸存。加之物价飞涨,国库空虚,政府亦有何财力供征收土地。故蒋之土地政策,虽欲实行“耕者有其田”之方案,亦根本无条件和能力。
第42章 大厦将倾(7)
1946年后,农民田赋增加极快,1946年征收五千九百万担;1947年增收到一亿一千七百五十六万担。一年中增田赋一倍。而到城市镇上去卖米的老百姓,要交“进出口(市镇关口)税”。据《大刚报》记载:
“老百姓从乡里挑一两斗米到镇市上去卖,也要进口税;要买点布下乡回家做衣服,也要出121税”。又据《四川经济月刊》载,四川有名目的捐税共为二百四十种;其他如公债、代金、保长津贴等苛杂尚不在内。
又河南省,1947年3月,驻军一百一十万人,而蒋只给三十八万人的粮食。其余全由农民负担。所需粮食约占河南粮食产量的60~80%。
因此,广大农民纷纷破产,土地荒芜。据1946年8月11日《益世报》载,河南荒地达30%;湖南荒地为40%;广东荒地为40%。1946年国统区农业生产较抗战前减少约8%至12%,1947年比1946年又减产33%到40%。而军粮日增,蒋之占领区又日益缩小,故农民负担更普遍加重。如果军粮以五百万人计,全年所需军粮为四千万石;而实征和借征之粮,1947年度,仅为一千八百余万石。相差甚远。只得增加借征田赋额。1948年就改原“征一借半”为“征一借一”,且不发款券,不给利息,五年偿还。这无形中又对其统治区农民加征田赋一倍以上。加上乡官舞弊,又何止增征一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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