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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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之国民政府,在物价继续飞涨中又心生一计,于1947年2月16日公布《紧急措施方案》,规定黄金和外币不得在国内流通。都市实行配给制。根据此方案,又规定了《取缔黄金投机买卖办法》十条。其中心的一条,是“禁止人民携带黄金”,此外,就是禁止以黄金代替通货,把黄金价格又定在抛售黄金以前的低价格。凡违反规定的,把黄金一律充公。为此,上海又成立经济监察团,团长由宣铁吾(上海警备司令)担任。该团以检查为名,对持有黄金、美钞商民进行掠夺,并鼓励“告密”,又以“违法”之名,将商民购得之黄金、美钞尽行没收。仅十天中,就没收黄金二十多万两,美钞一百二十多万元。参加这种掠夺的人,有宋子文系和参政会、立法院、监察院以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一部分人。这是又一次对广大人民的残酷掠夺,迹近劫盗。

  在此次抛售黄金中,发生了詹连生、林风苞、杨仁安等百万黄金贪污案。詹判十二年徒刑;林、杨判七年徒刑。但马上又以“保外就医”而逍遥法外了。案子到此为止,上海监察团再追问宋子文,宋就指出抛售和停售黄金,均由蒋介石决定。他说:“主席是国家元首,所以由他决定行事。现在责任落在宋某身上,我反正是奉命行事,我的能力不行。已经向主席提出辞职,一切听上面决定处理。”中央监察院为在舆论面前交账,遂向宋子文提出弹劾。蒋当然对他进行庇护无疑。

  蒋介石也当然不会公开承认他干预过此事,但他批示:“并无其事”后,又说:“事到如今,有何办法?”

  于是准宋子文辞职,令其任广东省政府主席。

  宋子文于抛售黄金时期,侵吞了中央银行十亿美元外汇和几十亿美元剩余军用物资。因此中央监察院又第二次调查宋案,并第二次弹劾宋子文。但因蒋介石的极力庇护,这第二次弹劾又石沉大海,杳无消息。宋子文仍然当其广东省政府主席。

  蒋打内战的开支,使蒋收不敷出,巨额赤字,已是沉重负担,加上贵族官僚贪污,大量金银转入私库,则财政赤字更大,而完全依靠美元,又不可能。因此,通货膨胀,经济日益恶化。蒋介石也因此而失去国统区人民的拥护。

  金圆券危机

  1948年8月19日,蒋介石为平抑物价,以总统身份颁布《财政紧急处分令》,实行金圆券币制。令曰:“这个方案,是王云五财长提出的。”

  “限期收兑人民所有之黄金白银,银币及外国币券。逾期任何人不得持有。

  “限期登记管理本国人民存放国外之外汇资产,违者予以制裁。

  “整理财政并加强管制经济,以稳定物价,平衡国家总预算及国际收支。”(本令由蒋中正、翁文灏、王云五签发)。

  同时规定金圆券发行办法。其中规定金圆券每元含纯金量为0.22217公分。由中央银行发行。有壹元、伍元、拾元、伍十元、壹佰元五种。另发辅币壹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五种,以铜、镍、银分别铸造。亦由中央银行发行。

  金圆券一元合法币三百万元,东北流通券以三十万元合金圆券一元。自本年11月20日以前无限制兑换。兑换期间,法币和东北流通券,按以上比率流通使用。8月19日起,公私记账,均以金圆券为单位。

  此次发行金圆券以40%之黄金、白银和外汇,另有有价证券和国有事业资产为“十足准备”或“根据”。发行量为贰拾亿元,按月发行,当金、银、外汇等不足时,不得继续发行。

  黄金按纯含量,每市两兑给金圆券二百元,白银,按其纯含量每市两兑给金圆券三元,银币,每元兑给金圆券二元,美钞每元兑给金圆券四元;其他各国货币照中央银行外汇率兑给金圆券。规定于8月30日(后改为三十一日)前开始收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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