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66节(6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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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在自愿情况下,发生第四次(最后一次)x关系时,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的真实情况,所以被告人前三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仅第四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构成强奸罪,完毕。”杜庸回应道。

  “公诉人可以继续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公诉人发表以下观点: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罪判决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对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一般,也是最高的要求。

  但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对犯罪构成的不同事实要素,在证明程度上是可以存在差异的。不是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论达到唯一性,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特别是诸如d品犯罪等犯罪行为,实践中对主观构成要素证明标准的把握,相对其他犯罪而言,略显宽松,这是由此类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同时也受到从严惩治此类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导向影响。

  在此类案件中,案件事实认定并不是一项纯粹的探寻客观事实真相的科学求证活动,而是以追寻客观真相为指引,同时又受价值取向、价值判断影响的事实重构和再现的过程。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

  第1020章 心中的痛

  休庭十分钟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陆烨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仍与其发生x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公诉机关指控陆烨第一、二、三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时已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证据不足,对该部分指控事实不予认定。陆烨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判的刑期是杜庸当初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预估的最低刑期,被告人陆烨没有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三年有期徒刑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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