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66节(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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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被告人在知道被害人实际的真实年龄后,仍然继续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反映出被告人在整个与被害人交往并发生x关系的过程中,无视被害人的真实情况,对其行为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

  暂且不论被害人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外在特征是否确实更像成年人,仅依据现有证据并没有充足理由将被告人归属于‘根本不可能判断出被害人真实年龄的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形’。

  所以,我们认为,被告人在认识被害人,并发生x关系前,就已经知道其真实情况,对被告人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刑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刑法》分则中,针对故意犯罪,有些条款明文规定了‘明知’,如窝藏、包庇罪;而大部分条文未明文规定‘明知’。

  分则条文明文规定‘明知’,主要是为了特别突出和强调,而不是分则没有明文规定‘明知’的,构成犯罪就不要求具备‘明知’。

  强奸罪系故意犯罪,因此,《刑法》总则关于故意犯罪‘明知’的规定也必然适用于强奸罪。

  第二,关于‘明知’的内容,应当结合《刑法》分则罪名的具体罪状来判断。普通强奸罪中,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即符合主观要件,不需要特别认识对方年龄;像本案这种特殊的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自然也不要求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的真实年龄。

  如果行为人确系与豆蔻年华的女子自愿发生x关系,且行为人确实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的真实年龄,那么行为人主观上就缺乏可谴责性,即不具备犯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对行为人不应以强奸罪论处。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采取非强制手段与豆蔻年华女子发生x关系的,‘明知’被害人的真实年龄是构成强奸罪的主观构成特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系不满豆蔻之年的女子,而实施jy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豆蔻之年。该意见再次肯定了‘明知’被害人的真实情况系构成该类强奸罪的主观要件。

  辩护人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不仅要符合客观真实,而且要足以充分证明客观事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论达到唯一性。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这个标准,只是一个推断,不能合理解释和排除疑点、矛盾,况且qq个人资料一般并不完全真实,行为人也未必查看,被害人可能是豆蔻之年,可能偏大,也可能偏小,被告人不可能准确预判被害人的真实年纪,故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作案次数为四次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四次性关系时均明知被害人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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