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2章 人命官司(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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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说小区建设,物业管理,宣传法律(当然都是大明律和大诰),签订合同等等。

  但是徐铮恰恰忽略了《大明律》和《大诰》,对于后世这种模式的约束力和管理力度。

  一句话:要与时俱进。

  生活方式改变了,你再用旧的条例开管理,肯定是要出事情的。

  这个案子其实说繁不繁,但是相关责任主体的混淆不清,从而加大了审判难度。

  “看来立法得跟上啊!”徐铮叹了口气,自己确实有点异想天开了!

  如果这个案子依照《大明律》来判,王小旭最起码绞刑,甚至是斩首,并附带经济赔偿二十两银子或者十两;而孙康、周小建也逃脱不了干系,流放是最起码的。

  要知道《大明律》里,对于斗殴伤人、故意杀人判决的都是重罪。

  不像后世,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王小旭虽然有罪,但是罪不至死,更何况也是受害者。

  李顺金尽管有责任,但却丢了性命。

  孙康和周小建必须严惩。

  至于琼都物业和第三造船厂纯属无理取闹。

  想要这样判理,就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偏偏《大明律》和《大诰》却提供不了。

  徐铮暗自揣摩了半天,决定把案子的最终判决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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