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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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于法院已显著或于职务上已知者,当事人自认之事实、当事人对他造主张之事实不争执、法律上推定之事实无反证者,这些都不用举证。”

  “你你你你太厉害了吧!你是不是统统都背在脑袋里了?”

  “好说,该我了吧!请背出民事诉讼法第六百四十五条。”

  “啊?我我不知道!”

  “骗你的啦!民事诉讼法只到六百四十,没有六百四十五条。”

  “你耍我啊”“别这么爱计较嘛!”

  “哈哈哈”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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