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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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另约

  第一款

  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东洋人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清政府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

  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东洋人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清政府四十里以内,为东洋人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东洋人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清政府军队不宜逼近或驻扎,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东洋人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清政府官员管理。但遇有东洋人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清政府官员亦当责守。

  在东洋人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东洋人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另约所定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份

  后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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