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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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公廨的刑事审判对洋人而言最具吸引力。因为《大清律法》十分独特,处罚相当重,非同寻常。几个月前,上海郊区一名清国抢劫犯被裁决“站笼处死”,即把他关进站笼中,头伸出笼外,卡在一个洞中,不能动弹。然后,每天从其站立的石头堆中取走一枚石子,至到其颈项被笼口勒紧,窒息而死。此外,还有一种死刑叫“凌迟”,就是将犯人身上的肉一片一片割下,令他痛不欲生。处决强盗的方法一般是斩首。

  上海租界当局认为,剥夺清国官府处罚其人民的权力是不明智的,至少在面子上需要为会审公廨赋予审判权。这个法庭之所以如此称谓,是由其司法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在清国法官审案时,必须另有一名外国领事陪同。在刑事案件判决上,外国领事拥有发言权,但清国国民之间的民事诉讼则由清国法官独立裁定。

  从这个法庭的实际情形看,许多案子都转为民事诉讼了。这个情形与美国相似,许多刑案实际上更适于民事法庭审理。上海租界内的警察力量由租界当局控制。除非通过外国巡捕房,否则不许逮捕清国人。即使一个外地的清国人在租界临时居住,也必须由工部局签署逮捕证后,才能逮捕他。许多了解其中奥妙的清国人宁愿搬进租界居住,因为清国法律在这里必须为西洋法律让路。

  法庭上的“疯女”

  现在,让我们重新回到孙乃洛法官这里。他礼貌地停止了庭审,等待翻译给我进行简单的解释。我被一位清国妇女的奇特举动吸引,因为她神情紧张地紧盯着我们。“这是一位可怜的人儿!”我心中暗自叹息,感觉到她内心极度的焦虑。看来,她十分害怕最终审判会以可怕的方式夺去她爱人的生命。从她间歇的抽泣中,可以感觉到,这是不可避免的了。我们注定要目睹一出最为哀婉动人的场面,代表司法公平的屠刀必将落在犯人颈项之上,而我们听到的不是犯人的尖叫,而是无辜妻子的哀嚎。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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