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7 / 11)

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

  “第5条。”

  “意图贩卖而持有第一至四级毒品者,处死刑。”

  “第6条。”

  “以强暴、胁迫、欺瞒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至四级毒品者,处死刑。”

  “第7条。”

  “引诱他人施用第一至四级毒品者,处死刑。”

  “第8条。”

  “转让第一至四级毒品者,处死刑。”

  “第10条。”

  “施用第一至四级毒品者,处死刑。”

  “第11条。”

  “持有第一至四级毒品或製造施用之器具,无正当理由,处死刑。”

  “第11之1条。”

  “删除。”

  “第20至21条。”
↑返回顶部↑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