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63节(2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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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庸一笑:“我们办案子是不找关系的,如果您有关系可以自己找一找,我们不反对。对了,你们能不能跟那女孩子的父母沟通下,让他们出一份谅解书?”

  “不可能的。出事后,我曾去找过对方几次,但是对方根本就不见我,给钱都不要。”陆守庆摇了摇头。

  “好吧,那只能如此了。”女孩子的父母不接招,杜庸也没辙。

  陆守庆夫妻嘀咕了一阵,最终办了委托手续,支付了律师费。

  送走陆守庆夫妻后,杜庸和程都回到了工位,开始忙手上的案子。

  “师父,为什么成年人与十二至十四周岁的女孩子发生x关系,需要明知女孩子的年龄才能定罪。

  而与不满十二周岁的女孩子发生x关系的,则一律认定男方‘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一律定罪?”杜庸很少接触这类案子,所以对相关规定不太理解。

  “一般来说,认定被告人是否‘应当知道’被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当考虑被告人和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水平,结合被告人作案时存在的各种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jy等x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由此可知,该文件根据被害人不满十二周岁这一基础事实,创设了一项‘推定明知’。”杜庸说完,端起茶杯喝了口茶水。

  早上泡的茶,杜庸谈完案子回来时,已经凉了。

  “那为啥要创设‘推定明知’?”程都挠了挠头,有些不理解。

  第1013章 图啥呀?

  “这么说吧,不足金钗之年的女子基本上社会关系简单,外在特征相对较为明显。

  即便极个别女子身体发育早于同龄人,但一般人从其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其他方面通常也能够判断出其真实身份,而且从对不满金钗之年的女子进行特殊保护的立场考虑,也不应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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