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51节(3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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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我们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虽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相关规定,参与家电下乡销售的网点应当与各县乡财政部门签订授权委托书,但签订此种授权委托书并不意味着各销售网点受当地财政部门的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述委托并不意味着财政部门将审核兑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政管理职权委托给销售网点。

  第一,家电经销网点并没有以财政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核及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其审核、垫付所产生的效果对财政部门的审核没有任何影响。

  按照相关规定,乡(镇)财政所收到销售网点的结算材料后,仍要对购买农户的相关证件、身份及购买资料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对销售网点垫付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才进行补贴资金结算。

  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财政部门不得结算,发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

  这一规定表明,销售网点的审核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核,其所垫付的补贴也只是拟制兑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实质审核权及发放权仍然在财政部门手中。

  第二,实践中各地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最终审核确认机关均有明文规定。如本市明确规定最终的审核权在县财政部门。

  由此可见,国家虽然把前置性审核下放给家电销售网点,但最终的审核确认权并没有下放。

  二、如果认为家电销售商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还会造成其身份认定上的混淆。

  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家电销售商不仅与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书,在发放补贴资金时,还要与农民消费者签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垫直补申领委托书》,内容是农民消费者已从销售网点先行领取到补贴资金,现委托销售网点代理其到财政部门办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申报与领取。

  从家电销售商同时接受财政部门和农民消费者双方委托的情况来看,更说明家电销售网点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综上所述,鲁为作为家电经销商,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不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身份要件。完毕。”曹永正回应道。

  “检察员是否需要继续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问道。

  “需要继续回应。”检察员接着说道:“针对辩护人的回应和辩护,我们认为,上诉人鲁为所从事的代理审核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公务行为或者是依委托而产生的职务行为,上诉人正是利用了这种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了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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